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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应付劳务费,负债类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作者: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软件 来源: 财政部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201/P020220114622034357239.pdf

213应付劳务费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总额。包括在劳务费总额内的各种劳务费、奖金、津贴、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提取劳务费时,根据人员岗位进行劳务费分配,借记“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劳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应当设置“应付劳务费明细账”,按照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姓名、类别以及应付劳务费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劳务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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