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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应收款,资产类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作者: 合作社财务软件 来源: 财政部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201/P020220114622034357239.pdf

113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因销售产品物资、提供服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经营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取得用暂付款购得的产品物资、服务时,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发生应收及暂付款项的非成员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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